公司突然停發獎金,違反勞基法嗎?能否要求資遣?

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第十六條來看: 工資: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計日、計月、計件以及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工資、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公司在2025/5/29公告「自核准日起起停止發放各項獎金。將來獎金制度待檢討完成後,將另行核定並實施。」 請問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嗎?及這樣協商資遣的勝算大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公司工作規則明定工資範圍包含工資、薪金及各項津貼與經常性給與
  2. 公司於2025/5/29單方面公告停止發放各項獎金
  3. 涉及勞動條件變更及工資給付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認定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中,公司工作規則已明定獎金屬於工資範疇,若該獎金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二、勞動條件變更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等原則。公司單方面停發獎金,應認定為不利勞工之勞動條件變更。

三、終止契約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參、處理建議

  1. 對勞工而言:
  • 建議先向公司提出異議並要求協商
  • 可蒐集過去獎金發放之相關證據
  •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1. 關於資遣勝算評估:
  • 若能證明獎金具經常性給付性質,且停發已實質損害勞工權益,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應可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得請求資遣費

肆、結論

  1. 考量公司單方面停發獎金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條關於工資之規定,建議先與公司進行協商。

  2. 關於資遣勝算,需視以下要件:

  • 獎金是否確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
  • 是否有完整給付紀錄可供舉證
  • 停發對勞工權益影響程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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