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請我與他合作一項專案,並在合作之時有文字承諾「成功與否你都會從我這裡拿到薪水啊,哪有可能不成功就不給,我們是創投又不是空手套白狼」以及「那你就當作那30萬預支給你了 薪水我們等產品上線細聊?」,但事後卻告知我「我應該沒有允諾過你固定的酬勞」以及「產品有上線嗎?」試圖討回這30萬,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爭取「30萬是我做該專案應得的報酬」這件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雙方就專案合作及報酬支付應已達成合意,且有文字紀錄可供佐證,應可認定勞務契約已成立。
依民法第127條第七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時效規定。
證據保全
協商處理
法律途徑
關於本案專案合作之報酬爭議,考量雙方已就合作內容達成合意,且有明確文字紀錄顯示報酬給付不以產品上線為條件,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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