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雇主透過其中一名陳姓員工告知本人:「因為你9月放榜,我們覺得你會上榜,而且你下個月要出國玩一個禮拜,加上要安排新人上班,所以想把你轉為兼職,張醫師也同意。」本人並未同意,轉為兼職對本人為不利之職務變更
本案當事人為受僱員工,雇主張姓透過陳姓員工轉達,欲將當事人工作性質由全職轉為兼職,理由包括:
當事人對此職務變更未表示同意,且認為此變更對其不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原則:
本案雇主之調動應不符合上述原則,特別是對勞工造成不利變更。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時間、工資等事項。本案雇主欲變更之事項屬重大勞動條件,應經勞資雙方合意。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考量本案雇主之調動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且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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