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單方面要把我改成兼職,沒經我同意這樣合法嗎?

張姓雇主透過其中一名陳姓員工告知本人:「因為你9月放榜,我們覺得你會上榜,而且你下個月要出國玩一個禮拜,加上要安排新人上班,所以想把你轉為兼職,張醫師也同意。」本人並未同意,轉為兼職對本人為不利之職務變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受僱員工,雇主張姓透過陳姓員工轉達,欲將當事人工作性質由全職轉為兼職,理由包括:

  1. 預期當事人9月放榜會上榜
  2. 當事人預計出國一週
  3. 需安排新人上班

當事人對此職務變更未表示同意,且認為此變更對其不利。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條件變更之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雇主之調動應不符合上述原則,特別是對勞工造成不利變更。

二、勞動契約變更之程序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時間、工資等事項。本案雇主欲變更之事項屬重大勞動條件,應經勞資雙方合意。

三、勞工之法律救濟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向雇主表達:
    • 不同意變更之立場
    • 要求維持原有勞動條件
  2. 如雇主堅持變更,當事人可: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提起勞資爭議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必要時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之調動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且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建議當事人:

  1. 立即以書面表達反對立場
  2.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3. 必要時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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