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特休假!兼職轉正職後年資該怎麼算?

本人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兼職身分到職,後於民國113年9月1日轉為正職,年資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滿半年,至今(民國114年8月12日)已滿一年,雇主皆未給予特別休假之應給予天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兼職身分到職
  • 民國113年9月1日轉為正職
  • 民國114年1月12日工作滿半年
  • 民國114年8月12日工作滿一年
  • 雇主未給予任何特別休假

貳、法律分析

一、特別休假權益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本案當事人應可享有以下特別休假權益:

  1. 自114年1月12日至114年8月11日期間,應享有3日特別休假
  2. 自114年8月12日起,應享有7日特別休假

二、特別休假工資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期間之工資,若未給予應屬違法。

三、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當事人如未能實際休假,雇主應依法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建議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特別休假申請
  • 要求雇主補發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1. 後續處理
  • 如雇主拒絕處理,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 建議保留工作年資證明文件
  • 與雇主溝通過程應留存書面紀錄

肆、結論

考量雇主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1. 向雇主主張特別休假權益,要求補發未休假工資
  2. 如雇主拒絕,可循勞資爭議處理管道尋求協助
  3. 未來應注意特別休假權益之行使期限,適時向雇主提出申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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