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特休假違法嗎?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

雇主並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予員工特別休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員工特別休假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特別休假權利之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其給假標準為: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雇主法定義務

  1. 告知義務 依勞基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2. 工資給付義務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特別休假期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依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發給工資。

  3. 記載及通知義務 依勞基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三、違法責任

雇主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應可能構成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勞工建議

  1. 以書面向雇主主張特別休假權利
  2. 保存工作年資及出勤相關證明文件
  3. 必要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二、雇主建議

  1. 立即清查所有員工特休權益狀況
  2.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補發未休特休工資
  3. 建立特休管理制度並依法通知員工

肆、結論

考量雇主未給予特別休假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建議:

  1. 勞工應保存相關證據,以書面主張權利
  2. 雇主應儘速改善並補發應得之特休假或工資
  3. 雙方可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必要時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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