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對話紀錄上的暱稱是本名,能當作雇主本人的證據嗎?

雇主的line名稱為含本名之暱稱,這樣對話紀錄能證明是雇主本人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之效力問題,特別是當LINE帳號名稱為含本名之暱稱時,是否足以證明該對話確實為特定當事人所為。

貳、法律分析

一、電子證據之一般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2項規定:「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LINE對話紀錄應可作為電子證據使用。

二、證據之證明力判斷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單純以LINE名稱含本名之暱稱,應不足以完全證明為當事人本人,仍需其他補強證據佐證:

  1. 該帳號綁定之手機號碼
  2. 對話內容中顯示之特定資訊
  3. 實際交易或互動之佐證資料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建議

  1. 完整保存LINE對話紀錄,包含:
    • 對話內容截圖
    • 時間戳記
    • 帳號資訊

二、補強證據蒐集

  1. 蒐集可證明LINE帳號使用者身分之相關證據
  2. 保存雙方實際互動之其他證據
  3. 必要時透過存證信函確認對方身分

三、未來預防措施

  1. 建議重要事項採用正式書面方式溝通
  2. 建立正式書面合約關係
  3. 定期備份重要對話紀錄

肆、結論

考量LINE對話紀錄可能涉及電子證據之證明力問題,建議:

  1. 除對話紀錄外,應積極蒐集其他補強證據
  2. 未來進行重要溝通時,應採用更正式之書面方式
  3.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評估證據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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