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只有上午診,大約3小時,但雇主要求請一天特休時數,如果遇有兩個診的日子也是消耗一天特休,這樣合理嗎? 婚假也這樣搞的話合理嗎? 然後雇主固定將週四作為休息日加班,從晚上7點半到約10點,另外如果禮拜四固定算加班,需要請假嗎?請假需要扣到特休嗎?
本案涉及以下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應依勞工工作年資給予,且「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要求以一日計算之作法應不合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固定休息日加班之規範:
關於特別休假計算方式,建議應依實際請假時數計算,雇主不應以整日計算方式剝奪勞工應有權益。
考量固定休息日加班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建議雇主應檢討現行制度,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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