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颱風天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雇主對於勞工薪資給付之相關法律問題。
颱風假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紀念日、節日或其他應放假日。依該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颱風假應屬天災、事變之情形,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關於颱風假期間之工資給付問題,建議雇主應給付正常工資,如因業務需要要求勞工出勞,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包括工資加倍給付及完成必要之通報程序。考量颱風天可能涉及勞工安全,建議雙方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以確保勞資關係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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