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勞工因專案進度延遲而欲離職,雇主要求賠償之爭議案件。主要爭點在於雇主得否要求勞工賠償專案延遲之損失,以及離職程序之合法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基此,雇主應不得以專案延遲為由,逕自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應依法定期間提出離職預告,雇主不得以專案未完成為由拒絕受理離職。
雇主如欲主張損害賠償,應可能需符合下列要件:
考量本案涉及專案延遲之賠償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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