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日期跟簽呈不符,公司要給加班費嗎?

員工送加班簽呈,簽呈寫平日晚上加班,公司已同意,最後員工實際加班在假日,算自願加班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員工原申請平日晚上加班獲准,但實際加班時間變更為假日,未經重新申請核准,衍生加班效力及工資給付爭議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加班之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可知加班需符合下列要件:

  1. 雇主需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
  2. 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3. 需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二、加班變更之效力分析

本案員工原申請平日晚上加班已獲核准,但實際加班時間變更為假日,應有以下法律疑慮:

  1. 工資給付標準不同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平日加班與假日工作的工資計算標準明顯不同:
  •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假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1. 假日工作之特別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故假日工作需另行取得勞工同意。

三、本案加班效力認定

本案員工未經重新申請核准即變更加班時間,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加班要件,該次加班應不具法律效力。

參、處理建議

一、對雇主建議

  1. 應建立明確的加班變更申請程序
  2. 針對不同類型加班訂定差異化審核機制
  3. 加強勞動法令教育訓練

二、對員工建議

  1. 如需變更已核准之加班時間,應重新提出申請
  2. 應注意平日加班與假日工作之法律規定差異
  3. 未經核准不應自行變更加班時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加班變更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及第39條之規定,建議:

  1. 雇主應明確規範加班變更程序
  2. 員工應依規定申請變更加班時間
  3. 勞資雙方應加強溝通,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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