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被告妨礙名譽,以下是我的內容,請你幫我判斷,對方告成的機率大或小;這家店的店長,很有問題,當過這家店的工讀,店長常常抱怨老闆怎樣,自己還有官司纏身,我工讀時所有作業都照SOP做,但這個男店長用一個疑似心態不好的理由辭退,還在LINE當中跟我吵,感受下來他就是一個生活過得很糟,將脾氣發洩在員工上的人。放標準的要肌肉有肌肉,要纏車有肌肉,說實在的他完全不適合管理這家店,甚至其他事務都是工讀生教的,他完全不會帶人,只會擺一個臭臉給人壓力,破壞氣氛,從其他工讀生得知整家店都是女生,這個店長選人疑似有性別傾向,7個店員全是女生,男生待沒多久都被他辭退,完全不懂這個業主為何要請這個店長,無能且愛偷懶,沒事就滑手機,不然就跟他的女友在店裡打屁,上班還跑出去溜搭。保佑這個老闆能擦亮眼睛,早點淘汰不適任的人。以我估計這家店店長不換人的話,估計又要換一個品牌了。
當事人於網路平台發表文章,批評前任職店家之店長,內容包含:
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於網路平台發文,應符合「公然」要件,且內容涉及對店長人格評價,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可能涉及誹謗罪,原因如下:
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本案當事人可能主張:
考量本案發文內容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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