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臨時要求上大夜班還不給休息,這樣合法嗎?

今天公司臨時要求晚上九點到凌晨五點加班(原上班時間早上九點至晚上六點 /月薪制),上到早上五點當天不用再進公司,這樣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於晚上九點至隔日凌晨五點加班之合法性問題。勞工原工作時間為早上九點至晚上六點,採月薪制。

貳、法律分析

一、正常工作時間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案原工作時間為早上九點至晚上六點,應已達每日八小時上限。

二、延長工作時間規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延長工作時間。

  2. 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本案要求晚上九點到凌晨五點加班,應已超過法定上限。

三、加班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四、休息時間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參、處理建議

  1. 對勞工建議:
  • 應向雇主表明該加班安排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
  • 如遭強迫加班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建議保留相關通訊及出勤紀錄等證據
  1. 對雇主建議:
  • 應依法定程序取得延長工時同意
  • 調整加班時間以符合每日工作總時數不超過12小時之規定
  • 確實給予勞工法定休息時間
  • 依法給付加班費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加班安排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5條等規定,建議勞工應與雇主進行溝通,要求依法調整加班時間及給付加班費。如協商未果,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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