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理監事可以接案幫團體做事嗎?委任承攬合約合法嗎?

能否以委任或承攬契約給付人民團體中有理監事身分會員所提供之勞務,如:審稿、撰稿、編輯、主持活動、營隊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人民團體中具理監事身分之會員,是否可透過委任或承攬契約方式,接受該團體給付其提供勞務(如審稿、撰稿、編輯、主持活動、營隊等)之報酬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理監事職務之基本規範

依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該條文明確規範各級人民團體理監事之名額限制,顯示理監事為人民團體重要職務。

二、勞務契約之法律性質

  1. 承攬契約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審稿、撰稿等工作若具有特定完成標的,應可能成立承攬契約關係。

  2. 僱傭契約 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若為持續性提供勞務,如定期主持活動等,應可能構成僱傭關係。

三、法律關係之判斷

  1. 理監事職務範圍內之行為應屬無給職性質
  2. 超出理監事職務範圍之專業勞務,應可透過契約約定報酬

參、處理建議

  1. 明確區分職務內外行為
  • 建議訂定理監事職權範圍之明確規範
  • 制定專業勞務契約之審核標準
  1. 建立內控機制
  • 應建立利益迴避制度
  • 訂定合理報酬標準
  • 完整記錄決策過程
  1. 程序規範
  • 經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
  • 製作書面契約
  • 建立資訊公開機制

肆、結論

考量人民團體法對理監事職務之規範,建議:

  1. 關於理監事職務範圍內之行為,應維持無給職性質
  2. 對於專業技術性勞務,若確實超出理監事職務範圍,可能透過承攬或僱傭契約約定報酬
  3. 建議建立完整之內控機制及程序規範,以確保契約關係之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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