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於晚上九點至凌晨五點期間加班之合法性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程序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延長工作時間。
時間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加班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考量本案加班時段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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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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