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改變薪資條件又積欠薪水,如何追討海外工作薪資?

我受僱於永續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正式任職,113年11月8日外派駐多明尼加執行無人機農噴作業,依照勞工契約應每月支付3000美元薪資,但該公司於114年4月只發放半薪,次月開始要我自負盈虧,我已向董事長反應過薪資的問題,但他閃避又拖延。我於114年5月22日返回台灣,也沒有再談後續,只有叫我去談合作,但至今依然沒有支付任何薪資,不過到今天為止依然有在繳納我的勞健保費用,經查詢公司營業狀態依然顯示合法營業中,我要怎麼去要回這些薪資?因為沒有發放薪資我不可能再去打官司負擔這筆費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113年11月5日受僱於永續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勞動契約約定月薪3000美元
  3. 113年11月8日外派至多明尼加執行無人機農噴作業
  4. 114年4月公司僅發放半薪,次月起要求自負盈虧
  5. 當事人於114年5月22日返台,至今未獲薪資給付
  6. 公司持續繳納勞健保費用,營業狀態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給付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雇主單方面減少薪資給付及變更給付方式,應違反勞動契約約定。

二、工資給付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未依約定期限給付工資,應違反本條規定。

三、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工資請求權時效應為5年。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申訴途徑: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提供完整事證資料
  •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
  1. 司法救濟途徑:
  • 依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屬「基於勞工法令、勞動契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 可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訴
  • 建議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協助
  1. 證據保全:
  • 保存勞動契約
  • 留存工作相關通訊紀錄
  • 整理薪資給付明細
  • 保留出國任務相關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工資給付爭議,建議當事人:

  1. 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2. 同時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3. 若調解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
  4. 注意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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