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僱於永續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正式任職,113年11月8日外派駐多明尼加執行無人機農噴作業,依照勞工契約應每月支付3000美元薪資,但該公司於114年4月只發放半薪,次月開始要我自負盈虧,我已向董事長反應過薪資的問題,但他閃避又拖延。我於114年5月22日返回台灣,也沒有再談後續,只有叫我去談合作,但至今依然沒有支付任何薪資,不過到今天為止依然有在繳納我的勞健保費用,經查詢公司營業狀態依然顯示合法營業中,我要怎麼去要回這些薪資?因為沒有發放薪資我不可能再去打官司負擔這筆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雇主單方面減少薪資給付及變更給付方式,應違反勞動契約約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未依約定期限給付工資,應違反本條規定。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工資請求權時效應為5年。
考量本案涉及工資給付爭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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