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從事水電工在今年7月4日在工地被同事打傷報警處理,老闆一直叫我不要告對方可是對方一直說他沒錢可以陪我後來他們跟我簽下一張受傷和解書老闆就講說我和同事的事情他不管這樣子我只好報警處理在7月28日我到工地時老闆比較晚到的時候就叫我上二樓當時的我把我的工具都拿上二樓老闆他就講說派出所要叫他去做筆錄然後就再說我們這一件事想說同事他沒有錢可以賠但是我也有錯的地方沒有錢可以打人不用賠喔後來老闆就講說我不適合在這個工地然後我就走了,回到家裡之後想一想我就往勞動部去查詢勞動部叫我發一則簡訊給老闆跟他要求10天的通告費還有一個月的遣散費後來老闆回信通知我們是承包的不符合這個條件讓我只好往勞動部去申訴
依據案例事實,當事人應具有下列僱傭關係特徵: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5條規定,資遣預告期間應為: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本案雇主可能涉及不當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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