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05年02月01日服務(台中市原住民族事務委會)就職,於106年11月30日退保。因本人有刑事案件其通緝,單位自動退保。當時有追朔整年年終獎金及當月薪資,其貴單位無撥款之意。當至本人服刑至今都從未提起這事。直到114年08月初同事無意提好像可追朔此事,所以才尋求管道救助。
當事人於105年2月1日起任職於台中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因涉及刑事案件遭通緝,單位於106年11月30日將其退保。當事人主張單位未給付其106年年終獎金及當月薪資,直至114年8月始尋求救濟。
考量本案已逾請求權時效,且當事人係因涉案通緝而離職之特殊情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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