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請問因小孩在醫院治療有疏失的疑慮,所以媽媽想提告醫院。 前提媽媽跟爸爸是離婚狀態,共同監護權及共同撫養,主照顧人是爸爸。 想詢問是媽媽現在要提告醫院,爸爸有出一半的律師費用,這應該還不算參與吧 如有簽切結書及委任狀是有算參與提告嗎
本案為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醫療過失訴訟,父母雙方具有共同監護權及共同撫養權,主要照顧人為父親。母親欲對醫院提起訴訟,父親支付一半律師費用並簽署切結書及委任狀。主要爭點為: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本案父母雖離婚但為共同監護,醫療過失訴訟應屬重大事項,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父親支付一半律師費用並簽署切結書及委任狀,應可認定其對訴訟表示同意並實質參與,符合民法第1089條第1項共同行使權利之規定。
關於母親提起訴訟之權限,考量父親已支付律師費用並簽署相關文件,應認定為雙方共同行使訴訟權利較為適當。
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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