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共同監護,媽媽單獨提告醫療疏失,爸爸出錢算參與嗎?

你好,我想請問因小孩在醫院治療有疏失的疑慮,所以媽媽想提告醫院。 前提媽媽跟爸爸是離婚狀態,共同監護權及共同撫養,主照顧人是爸爸。 想詢問是媽媽現在要提告醫院,爸爸有出一半的律師費用,這應該還不算參與吧 如沒有簽切結書及委任狀是有算參與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共同監護權及共同撫養權,主要照顧者為父親
  2. 子女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疑有醫療疏失
  3. 母親欲對醫院提起訴訟,父親願意支付一半律師費用
  4. 父親未簽署任何訴訟相關文件(切結書及委任狀)

貳、法律分析

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之規定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本案涉及對子女醫療權益之維護,應屬重大權利行使事項。

二、法定代理權之行使

  1.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外代表子女行使權利
  2. 共同監護權下,重大事項應經雙方同意
  3. 單純提供訴訟費用支援,應不構成實質參與訴訟

三、訴訟代理之效力

未經父親簽署委任狀或相關文件,僅支付律師費用,應不構成正式之訴訟參與。惟為確保訴訟之合法性及維護子女最佳利益,建議應取得父親之明確同意。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與父親進行協商:

    • 說明訴訟目的及必要性
    • 討論具體訴訟策略
    • 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2. 取得書面同意:

    • 製作正式委任狀
    • 訂立費用分擔協議
    • 明確約定決策方式
  3. 若無法取得同意:

    • 可依民法第1089條向法院聲請酌定
    • 提出有利於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事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之醫療權益,建議母親應:

  1. 先與父親充分溝通並取得書面同意,以確保訴訟之正當性
  2.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依法向法院聲請酌定權利行使之歸屬
  3.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確保程序完備及子女權益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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