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同學蹺課貼文傳給教授被告侵權,去調解該怎麼辦?

我收到簡易庭通知書,對方是我同學,要告我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因是他上學期都沒有來學校,還洋洋得意的多次在社群媒體公開此事,我有截圖兩篇貼文,一片為公開帳號,一篇為不公開帳號,我將兩篇貼文用email傳給教授,導致他被記很多曠課。 目前通知書上是寫9/29調解,我想詢問我需要怎麼做比較好,我第一次遇到這類問題,謝謝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將同學於社群媒體發布之曠課相關貼文(一則公開、一則不公開)截圖,以電子郵件方式轉寄予授課教授,導致該同學被記曠課。該同學以此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目前已收到簡易庭調解通知書。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1. 關於公開貼文部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若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應可認為符合法定要件。

  2. 關於不公開貼文部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缺勤紀錄應屬「教育」相關個人資料。當事人將他人不公開之個人資料轉寄予第三人,應注意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

二、阻卻違法事由分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個人資料之利用若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案可能涉及:

  1. 維護教學秩序之公共利益
  2. 防止其他同學權益受損

參、處理建議

  1. 出席調解時可主張:
  • 公開貼文部分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通報行為係基於維護教學秩序之目的
  • 該行為可能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阻卻違法事由
  1. 證據準備:
  • 保存社群媒體公開貼文之截圖
  • 保存與教授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 蒐集其他可證明同學曠課影響班級學習之事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建議:

  1. 關於公開貼文部分,應屬合法使用範圍
  2. 關於不公開貼文部分,建議於調解時強調維護教學秩序之正當性
  3. 未來遇類似情況,建議循校內正式管道處理,避免直接使用他人不公開之個人資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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