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共同監護,單方提告醫療疏失,另一方要負連帶責任嗎?

你好,我想請問因小孩在醫院治療有疏失的疑慮,所以媽媽想提告醫院。 前提媽媽跟爸爸是離婚狀態,共同監護權及共同撫養,主照顧人是爸爸。 小孩目前已身亡 想詢問是媽媽現在要提告醫院,爸爸有出一半的律師費用,但不想參與,這應該還不算參與吧 如沒有簽切結書及委任狀是有算參與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狀態:

    • 父母已離婚,約定共同監護及共同撫養
    • 父親為主要照顧人
    • 子女因醫療疏失致死
  2. 爭議事項:

    • 母親欲對醫院提起醫療疏失訴訟
    • 父親僅出資一半律師費但不願參與訴訟
    • 父親未簽署切結書及委任狀

貳、法律分析

一、訴訟權利行使之適法性

  1. 共同監護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2. 重大事項決定 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本案涉及醫療糾紛訴訟,應屬重大事項。

二、父親參與程度之認定

  1. 出資行為之性質 父親僅出資支付律師費用,但未簽署切結書及委任狀,應不構成實質參與訴訟。

  2. 法定代理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本案雖子女已死亡,但就醫療疏失致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行使。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與父親進行協商:

    • 說明提起訴訟之必要性
    • 取得父親書面同意或明確表態
  2. 若父親堅持不參與:

    • 可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請求法院裁定
    • 蒐集相關醫療文件作為訴訟證據
    • 考慮先行調解程序

肆、結論

  1. 關於訴訟參與程度,父親單純出資但未簽署相關文件,應不構成實質參與訴訟。

  2. 考量本案涉及子女重大權益,建議:

    • 優先尋求父母間之協議共識
    •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依法請求法院裁定
    • 審慎評估訴訟策略及證據蒐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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