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勞工被公司安排透過工會投保,而非由公司直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之合法性疑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性規定,公司應依法履行投保義務。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除非屬於同條第1項第七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情形。
若勞工確實受僱於公司,應由公司為其投保,不應改由工會作為投保單位。此種規避法定投保義務的行為應屬違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公司若規避此項義務,除可能遭受處罰外,也可能影響勞工的保險權益。
關於公司將受僱勞工改由工會投保之行為,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1條之規定。建議儘速要求公司更正投保方式,以維護個人保險權益。若公司不願配合,則應尋求主管機關協助,以確保依法投保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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