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公司安排9小時工作時間,應已違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上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
證據保全
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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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公司要求之工作時間安排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且未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建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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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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