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欠費遭房東扣留設備糾紛

跟房東租借場地做工作室,由於遇到經濟困難導致房租兩個月繳不出來。 目前找到其他地方可繼續使用工作室設備,但房東不給搬走。要求拿到錢才願意給搬。 但本人目前經濟狀況困難,也表明需要生財器具和願意簽約還款,但對方堅持不願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房租達兩個月,欲搬離並取回工作室設備,但房東以未付租金為由扣留承租人之財物,不允許搬離,雙方就財物取回發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終止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本案承租人積欠租金達兩個月,房東應可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之規定收回房屋。

二、扣留財物之違法性

房東扣留承租人工作室設備之行為,應已構成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稱之無權占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房東此種以私力實現債權之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建議承租人先與房東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 提出具體還款計畫及擔保方案
  • 請求房東同意取回設備,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
  1. 若協商不成
  • 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返還財物
  • 必要時可提起假處分聲請
  • 保全相關證據,以備後續訴訟所需

肆、結論

考量房東扣留財物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767條無權占有之情形,建議承租人: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提出分期付款方案
  2. 若協商不成,可循法律途徑請求返還財物
  3. 未來應注意租賃契約之訂立及給付租金之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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