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這一兩年因為要打牌 要我幫忙找人一起打牌給我類似佣金的習慣 這一兩年加起來應該有個6、7萬 但是我現在才知道他是去偷媽媽的錢 被媽媽抓到現在打電話說要來找我處理 他媽媽說我不處理就會報警 但是這樣告我可以告什麼罪
當事人於過去一兩年間,協助朋友找人打牌並收取約6-7萬元佣金。後得知該朋友資金來源為竊取其母親的錢財,現遭朋友母親要求處理,否則將報警。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若賭博行為發生於上述場所,當事人應構成賭博罪。
依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收取佣金介紹賭友的行為,應構成本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
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明知朋友資金來源為贓款仍繼續收取佣金,可能構成收受贓物罪。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場罪及贓物罪等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採取積極補救措施。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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