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賣方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取消交易並簽署取消合約,當事人詢問賣方是否應立即取消原分期付款契約。
依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本案當事人與賣方已簽署取消合約,應已構成有效之解除意思表示。依該條第3項:「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賣方應立即履行契約解除之效果。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原契約既已合法解除,賣方應依法停止分期付款之執行。
依民法第390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賣方如有扣留價金之約定,應依此規定辦理。
關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解除,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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