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買賣合約取消爭議

我分期買東西後來取消,跟賣方也協商好簽合約取消交易,是否當下對方就該取消我的這筆合約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賣方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取消交易並簽署取消合約,當事人詢問賣方是否應立即取消原分期付款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解除之效力

依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本案當事人與賣方已簽署取消合約,應已構成有效之解除意思表示。依該條第3項:「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賣方應立即履行契約解除之效果。

二、分期付款買賣之特別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原契約既已合法解除,賣方應依法停止分期付款之執行。

三、價金返還之處理

依民法第390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賣方如有扣留價金之約定,應依此規定辦理。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確認事項
  • 保存解約合約書正本
  • 確認解約生效日期
  • 要求賣方出具解約確認文件
  1. 後續追蹤事項
  • 監控分期付款是否確實停止
  • 如有已付款項,確認返還方式及期限
  • 保留所有往來通訊紀錄
  1. 救濟途徑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關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解除,建議當事人:

  1. 應確認雙方已完成有效之解除意思表示
  2. 要求賣方立即執行契約解除程序
  3. 如賣方遲未處理,可依法主張權益或尋求行政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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