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便利商店(統一超商)勞工之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等休假制度計算方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因此: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參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可知國定假日應依法給予休假。
便利商店屬於經常性營業之服務業,應可能涉及以下特殊考量:
休假排定建議
工資給付建議
管理制度建議
關於例假日與休息日,建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確保每7日給予2日休息時間。
考量便利商店營運特性可能涉及輪班制度,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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