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休四天的情況下 一例一休 就是一週休兩天 那兩天等於 休息日加班 正常來說就是137.5*1.34 前兩小時 後兩小時就是137.5*1.67 但是他答應我平日加班等於190 所以前兩小時 380 加上229.625*=1377 加上360 =1757 他說他算1800給我 那加班四天 等於 7200+33000+平常日的一小時 3420=43620 他的算法這樣 可是勞基法的算法不是這樣 我的算法 但是你還記得我看前面的算法 因為我不知道你怎麼算 我休了4天 每天的加班一小時你是說算190 一週七天 五天 九月份 就18天 就3420元了 六日 休息日的加班日 前兩小時 你說的190 等於380 後面的六或七小時 是用33000/240的137.5 *1.67= 星期六的加班費是1757 星期日九小時是1987 星期六我上了4天 就是1757*4 等於7028 禮拜日也是4天1987*4 等於7948 所以33000加上平日的加班費3420 加上禮拜六的加班7028 加上禮拜日的加班7948 應該是51396 但是你只有算42248 再加上那時候面試時妳說 會讓我實領33000 勞健保你吸收 勞健保不算的話 九月份的薪水 就少了9148 那我查了例假日的休假 第九個小時 2.67倍 應該是近53000才對 而不是他說的一天1800
本案為勞資雙方就加班費計算方式產生爭議。勞工每月休四天,其餘工作日均需加班,爭議重點包含: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班費應按下列標準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考量本案加班費計算方式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建議依法重新計算並請求給付差額
關於勞健保費用負擔問題,建議雙方以書面約定,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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