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保打工學生遭違法解僱爭議

我還是學生,在一間分公司做了一年多,店長無預警的開除我,老闆說我們的關係是承攬關係,所以沒有幫我保勞保,害我拿不到非自願離職單去申請失業補助,但他有給我資遣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學生身分,在某分公司工作一年多,遭店長無預警解僱。雇主主張雙方為承攬關係,未替當事人投保勞保,但有給付資遣費。當事人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關係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當事人在分公司工作一年多,應受店長指揮監督,且有固定工作場所及工資給付,應認定為勞動關係而非承攬關係。

二、雇主違法事項

  1. 未投保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參加勞工保險。雇主未替當事人投保,應違反強制投保規定。

  2. 未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預告。當事人工作一年以上,應於二十日前預告。雇主未預告即終止契約,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失業給付權益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始得請領失業給付。因雇主未投保,致當事人無法取得失業給付。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認定勞動關係存在。

  2. 要求雇主:

  • 補辦勞工保險
  • 給付未預告期間之工資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1.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
  • 工作時間表
  • 薪資給付證明
  • 資遣費給付證明
  • 工作指示相關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與雇主間應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建議透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以維護勞工權益。如雇主拒絕配合,可循調解或訴訟程序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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