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公司簽訂三年期勞動契約,近期欲提出離職,但雇主要求支付違約金始得離職。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不賠付違約金即離職。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本案當事人與公司簽訂三年期契約,應屬定期契約性質。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為強制禁止規定,雇主要求支付違約金之行為應違反該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需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若未符合上述規定,依同條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若有該條所列六款情形之一,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若有第一款或第六款情形,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檢視合約內容:
依法定程序離職:
若遭遇爭議:
考量雇主要求支付違約金之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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