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勞工於6/1(禮拜日)上班之工資計算爭議,主要爭點在於該日應認定為例假日或休息日,並據以計算加班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例假。此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剝奪。
工資計算方式之差異: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若6/1為該勞工每7日週期中應享有之例假日,則應依例假日標準計算工資。
雇主未明確告知例假日與休息日之區分,應可能違反:
考量本案涉及例假日認定及工資給付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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