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18天違反勞基法案

若公司規定每月可自行排休五天,結果因為我排了五天連休,導致剩下每一天都要上班,連續上了18天的班為了達到應上時數,這樣合理嗎?公司是否可推託說是自己要排休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因自行排休五天連假,導致其餘工作日需連續工作18天以達到應上工時,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例假規定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例假日規定之違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 本案連續工作18天之情形,應已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
  3. 雇主不得以勞工自行排休為由而規避給予法定例假之義務。

二、例外情形之檢視

  1.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本案並無上述例外情形,雇主應無權要求連續工作18天。

三、工資給付規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 若有於例假日工作之情形,雇主應依法給付加倍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建議

  1. 應立即向雇主反應違法情事
  2. 保存相關工時紀錄,作為後續主張權利之依據
  3. 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二、對雇主建議

  1. 應立即調整排班制度,確保符合法定例假規定
  2. 重新規劃人力配置,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3. 若已發生違法情事,應補發相關加給工資

肆、結論

考量本案連續工作18天之情形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規定,建議:

  1. 勞工應立即要求雇主改善排班制度
  2. 雇主應重新安排符合法規之工作時間表
  3. 建立合法且合理的排班機制,確保勞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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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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