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及休息日出勤時不需打卡之情形,衍生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有關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進一步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給工資。若無出勤紀錄,將無法正確計算應給付之工資。
未保存出勤紀錄可能影響: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應確實記載勞工於例假日及休息日之出勤情形。
關於雇主要求六日上班不打卡之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建議雇主應立即改正,依法置備完整出勤紀錄,以免違反法令。同時建議勞工應確實保存相關出勤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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