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中標示月休天數依照勞基法、公司福利優於勞基法、月薪31000元起 而實際情況為: 1.薪資結構為28590+2500元固定津貼,且固定津貼每月會刻意浮動一元,例如6月2500元,七月變2501元,八月又變2500元,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勞健保皆超過28590元,但公司勞健保卻是保最低級距28590元,是否構成高薪低報以及其浮動金額是否屬於刻意操作以規避保費? 2.月休天數並無照勞基法有一例一休,月休天數並不固定,六、七、八天都有過,而且我於九月時照公司規定自行排休六天,回來後竟然需要連續上18天的班中間都無休假日以補滿應上時數,是否合法? 3.單日工時經常排超過8小時的班,但完全不算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為超過當月應上工時的時數,一小時兩百元折算,例如6月工作日為21天,21*8小時為168小時,即當月必須上滿至168小時,若最後總共上了170小時,則獲得170-168=2,兩百元乘以2的加班費共四百元,完全無視當日工時,僅以最後月工時計算是否合理? 4.公司主管於我提問為何每個月應上工時不同時,僅告知一句排班採用變形工時,但我當初入職時並未被告知此事且也從未簽署過任何契約,這樣的變形工時是否合法? 5.公司的這些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刊登不實廣告?
本案涉及雇主在薪資結構、勞健保投保、休假制度、加班費計算及變形工時等勞動條件與徵才廣告真實性之爭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本案雇主將固定津貼刻意浮動,應屬規避投保金額之行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投保薪資不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本案固定津貼應計入投保薪資範圍,雇主應依31,000元投保。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案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按下列標準加給:
雇主以月總工時計算加班費,而非依每日工時計算,應屬違法。
本案變形工時之實施,因未經告知且未簽署相關契約,應屬無效。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本案徵才廣告與實際勞動條件不符,應構成違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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