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拒簽離職書遭扣薪

公司因為員工離職拒絕簽自願離職書而拒給薪水,這樣違反什麼法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公司因員工離職時拒絕簽署自願離職書,而以此為由拒絕給付薪資。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給付之法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中,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工資,不得以勞工未簽署自願離職書為由拒絕給付。

二、工資性質認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工已完成工作,應獲得相對應之工資。

三、工資給付方式及時間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依法定期給付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勞工可採取之救濟途徑

  1.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保存相關工作證明文件及通訊紀錄
  3. 可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雇主應注意事項

  1. 應立即給付應付工資,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2. 如對勞工有其他請求,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處理
  3. 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勞工工資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以勞工未簽署自願離職書為由拒絕給付工資,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給付規定,建議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要求雇主給付積欠工資。雇主如持續拒絕給付,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裁處及民事訴訟之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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