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司違反勞基法以及主管針對與霸凌致使我於月初1號向主管提離職,主管告知當月班表已經排好了,於是我出於善意配合把班上至月底30號才離職,離職當天我堅決不簽自願離職書,並向主管遞出自行製作的非自願離職宣告,一式兩份,上頭註明因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已留存對方已收件的證據,這樣是否可構成非自願離職?以及主管因我不簽自願離職書,拒絕將九月份薪資發給我,離職已兩個禮拜,主管也並未聯絡給予薪資,這樣是否構成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當事人應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雇主拒絕給付薪資之行為:
關於非自願離職部分,考量當事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提出終止契約,且有書面佐證,應可認定為合法之非自願離職。
關於薪資給付問題,雇主以不當理由拒絕給付薪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建議儘速循法律途徑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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