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非自願離職與薪資拖欠爭議

由於公司違反勞基法以及主管針對與霸凌致使我於月初1號向主管提離職,主管告知當月班表已經排好了,於是我出於善意配合把班上至月底30號才離職,離職當天我堅決不簽自願離職書,並向主管遞出自行製作的非自願離職宣告,一式兩份,上頭註明因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已留存對方已收件的證據,這樣是否可構成非自願離職?以及主管因我不簽自願離職書,拒絕將九月份薪資發給我,離職已兩個禮拜,主管也並未聯絡給予薪資,這樣是否構成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因公司違反勞基法及主管霸凌,於月初1號提出離職
  2. 配合公司班表安排工作至月底30號
  3. 離職當天拒簽自願離職書,並遞交依勞基法第14條之非自願離職宣告
  4. 主管因當事人不簽自願離職書拒絕發放九月份薪資,離職後兩週仍未支付

貳、法律分析

一、非自願離職之合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 本案當事人應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

  • 已明確以書面表達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 於知悉損害結果後30日內提出終止契約
  • 保有相關書面證據

二、薪資給付問題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 雇主拒絕給付薪資之行為:

  • 以勞工不簽自願離職書作為扣留薪資條件,應屬違法
  • 已完整提供勞務之薪資應依法給付
  • 拒絕給付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 製作工時記錄及薪資計算明細
  1. 法律救濟途徑:
  • 可依法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必要時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薪資
  • 同時檢舉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情事

肆、結論

  1. 關於非自願離職部分,考量當事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提出終止契約,且有書面佐證,應可認定為合法之非自願離職。

  2. 關於薪資給付問題,雇主以不當理由拒絕給付薪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建議儘速循法律途徑請求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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