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來沒有公告 通知 輔導過特休 年資13年 沒休過半天 公司甚至用不同名字 規避年資 勞保紀錄 低保 勞提不足 甚至有同月份兩間公司投保的問題 公司完全不給加班費 想要順便要求遣散費
勞工於同一公司工作13年,期間存在下列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13年應享有23天特休。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休。本案雇主應依法給付未休特休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本案雇主以不同名義規避年資計算,應可能構成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建議蒐集下列證據:
行政救濟:
民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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