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無預警解僱與勞保爭議

我被無預警的開除,對方不給我非自願離職單+沒有幫我保勞保,做了一年多,但是有給資遣費,然後說我們是承攬關係,但也沒有簽契約。這樣我無法申請失業補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受僱於公司工作一年多,遭雇主無預警解僱。雇主雖給付資遣費,但:

  1. 未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2. 未為當事人投保勞保
  3. 雇主主張為承攬關係,但無書面契約
  4. 導致當事人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關係認定

  1.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2. 本案應屬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理由如下:

    • 工作期間持續一年以上
    • 雇主給付資遣費,顯示認知存在勞動關係
    • 無承攬契約書面證明

二、雇主違法情形

  1. 就業歧視問題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2項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對受僱者在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方面為差別待遇。本案雇主無預警解僱,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2. 勞動基準法違反 雇主應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未預告即屬違法。

  3. 社會保險義務違反 未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違反強制投保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申訴程序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損害賠償請求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若因雇主違法行為致受損害,可請求賠償。惟需注意同條第2項之時效規定。

  3. 證據保全 建議保存:

  • 工作相關文件
  • 資遣費給付證明
  • 出勤紀錄
  • 薪資給付證明
  1. 尋求協助 建議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工會組織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令,建議當事人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關於僱傭關係認定問題,建議透過行政途徑確認,必要時提起訴訟。

  3. 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注意2年時效期間,建議及早採取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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