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拖欠工資及勞保未投保案

老闆拖欠工資,沒有投保勞保,底下主管向我借錢不還,堅持要我本人親自去他們家領取不想匯款也不做解釋。請問我可以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面臨以下問題:

  1. 雇主拖欠工資未給付
  2. 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3. 主管向當事人借款未還,且要求親自到府領取

貳、法律分析

一、拖欠工資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雇主未給付工資,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當事人應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處理。

二、未投保勞工保險問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雇主未替勞工投保,應已違反強制投保規定。

三、借款糾紛問題

關於主管借款不還並要求親自到府領取一事,因涉及民事借貸關係,債務人無權強制債權人親自到府領取款項。依民法第312條規定,債務清償方式應以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工資問題處理建議:
  • 向雇主提出書面催告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保留工資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1. 勞保問題處理建議:
  •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未投保情事
  • 蒐集工作相關證明文件
  • 保留與雇主往來相關文件
  1. 借款問題處理建議:
  • 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 明確表明可接受匯款方式收款
  • 必要時可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1. 關於拖欠工資問題,建議當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

  2. 考量雇主未投保勞保可能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投保規定,建議向勞保局檢舉。

  3. 關於借款問題,建議以存證信函催告,並表明合理給付方式,不必配合到府領取。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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