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進行調解程序但未成功,現欲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並詢問律師撰寫民事訴訟書狀之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特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案調解程序已進行但未成功,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應可進行後續訴訟程序。
律師收費應符合律師法相關規定。依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任後,應履行其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
律師收費標準應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之規定。依律師法第6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應記載「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程序、應收費用項目、數額、收取方式、公益案件優遇條件等相關事項」。
考量本案已完成調解程序,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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