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法侵害申訴遭洩漏個資案

在公司任職七年,因提起職場不法侵害申訴,調查期間,被申訴人存證信函到公司,且公司洩漏我為申訴人的資料,是否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七年期間,因提起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在調查期間:

  1. 被申訴人向公司發送存證信函
  2. 公司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
  3. 當事人認為其權益受損

貳、法律分析

一、職場不法侵害防治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本案公司應有保護申訴人之義務。

二、公司洩漏申訴人身分之違法性

  1. 公司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預防措施義務。

  2.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2項規定,若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2條之2第3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雇主違反者,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被申訴人之行為責任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2條第2項規定,被申訴人若「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保存公司洩漏個資之相關證據
    • 保留被申訴人寄發存證信函等文件
  2. 要求公司採取補救措施:

    • 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洩漏個資行為
    • 要求依法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要求進行調查並給予適當處置
  3. 尋求專業協助:

    • 向勞工局尋求諮詢服務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

肆、結論

  1. 考量公司洩漏申訴人身分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關於被申訴人之存證信函行為,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供主管機關調查。

  3. 建議當事人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行政調查或訴訟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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