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公司任職七年期間,因提起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在調查期間: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本案公司應有保護申訴人之義務。
公司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預防措施義務。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2項規定,若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2條之2第3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雇主違反者,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2條第2項規定,被申訴人若「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即行動建議:
要求公司採取補救措施:
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公司洩漏申訴人身分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關於被申訴人之存證信函行為,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供主管機關調查。
建議當事人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行政調查或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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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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