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國定假日當天(週日)及其補假日(週一)均有出勤工作,涉及工資給付方式之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事實涵攝:
補假日係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將國定假日調移之工作日,已非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
事實涵攝:
關於國定假日當天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至於補假日出勤,因已屬調移後之正常工作日,建議給付正常工資即可。惟建議雇主應明確訂定相關規範,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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