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及補假加班薪資計算爭議

國定假日當天(週日)和國定假日的補假日(週一)都有上班,是否兩日都應該各加發一日薪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於國定假日當天(週日)及其補假日(週一)均有出勤工作,涉及工資給付方式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計算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3. 事實涵攝:

  • 國定假日當天(週日)出勤應屬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
  • 雇主應依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二、補假日出勤之工資計算

  1. 補假日係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將國定假日調移之工作日,已非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

  2. 事實涵攝:

  • 補假日(週一)出勤時,因已屬正常工作日
  • 雇主應給付正常工資,無須加倍發給

參、處理建議

  1. 國定假日出勤:
  • 建議要求雇主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 或與雇主協商安排補休
  1. 補假日出勤:
  • 因屬正常工作日,給付正常工資即可
  • 建議雇主應事先明確公告調移後之休假日期
  1. 其他建議:
  • 建議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1款規定,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 建議雇主事先取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調移國定假日

肆、結論

關於國定假日當天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至於補假日出勤,因已屬調移後之正常工作日,建議給付正常工資即可。惟建議雇主應明確訂定相關規範,以避免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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