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求償訴訟可行性評估

我目前50歲, 我想提出父親在我年幼時未盡扶養義務, 目前能單方面得到的證據只有當時他出國音訊全無的除籍戶籍資料, 以及求學中斷資料, 有勝算嗎? 費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現年50歲,欲就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提起訴訟。目前可取得的證據包括:

  1. 父親出國期間的除籍戶籍資料
  2. 當事人求學中斷相關資料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應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本案當事人在求學期間因父親未盡扶養義務而中斷學業,應可能符合該條款之適用情形。

二、請求權時效問題

  1. 依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規定,本案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2. 當事人現年50歲,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時間點距今已久
  3. 若對造提出時效抗辯,請求權可能無法實現

三、證據能力評估

  1. 目前可得證據之證明力:
    • 除籍戶籍資料僅能證明父親出國事實
    • 求學中斷資料可佐證當時經濟困難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但本案已逾該適用時效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可行性評估

  1. 不建議提起訴訟,原因如下:
    • 請求權時效已過
    • 現有證據力度不足
    • 訴訟成本效益比過低

二、替代方案建議

  1. 可考慮透過以下非訴訟方式處理:
    • 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
    • 透過社工機構介入協調
    • 家族親友居中斡旋

三、費用評估

如仍決定提起訴訟:

  1. 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千分之一
  2. 律師費:約3-5萬元起跳
  3. 其他雜費:影印、交通等費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請求權時效已過、證據不足及訴訟成本等因素,建議不宜提起訴訟。如欲處理此問題,建議可先尋求調解等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或進一步蒐集更具體的證據後再行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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