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50歲, 我想提出父親在我年幼時未盡扶養義務, 目前能單方面得到的證據只有當時他出國音訊全無的除籍戶籍資料, 以及求學中斷資料, 有勝算嗎? 費用?
當事人現年50歲,欲就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提起訴訟。目前可取得的證據包括: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應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本案當事人在求學期間因父親未盡扶養義務而中斷學業,應可能符合該條款之適用情形。
如仍決定提起訴訟:
考量本案請求權時效已過、證據不足及訴訟成本等因素,建議不宜提起訴訟。如欲處理此問題,建議可先尋求調解等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或進一步蒐集更具體的證據後再行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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