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完先前已購買過的美容課程後,離開之際被店內美容師推銷新型合約,其原先是推銷身體精油,但最後課程內容卻包含很多是臉部課程,甚至精油價格高達25000,亦未事先告知,再者簽訂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時,店員並未明確說明合約內容,只是說明是行政院新增之合約,並未讓我仔細參閱,便急著讓我填寫裡面的內容,前後介紹到簽訂合約的時間只有半小時,想請問這是否屬於訪問交易,是否為強迫消費
消費者於美容院完成原有課程後,被店家推銷新型合約。原本推銷身體精油項目,但實際合約內容包含大量臉部課程。合約金額達25,000元,店家未事先告知價格,且在簽約過程中未給予充分時間審閱合約內容,整個推銷到簽約過程僅約30分鐘。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本案消費者原本僅為進行已購買之療程,並非主動邀約進行新合約商談,應符合訪問交易之定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本案中店家僅給予約30分鐘時間即要求簽約,應違反審閱期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店家原推銷精油卻實際包含大量臉部課程,可能違反該條規定。
行使解除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建議立即以書面方式行使解除權。
證據保全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訪問交易,且存在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規定及第22條廣告真實原則之情形,建議消費者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解除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若店家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可依法提起消費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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