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訪視案件開庭原因諮詢

法院委託訪視兒童少年監護權事件。為什麼要開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法院委託訪視兒童少年監護權事件之開庭必要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法院訪視制度之法源依據

  1. 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規定,法院得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

  2. 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二、開庭之必要性分析

  1. 程序正當性要求
  • 監護權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應經由法院審理並作成裁判
  • 確保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及陳述意見機會
  1. 實體審理需求
  • 法官應可直接審酌訪視報告內容
  • 使當事人得就訪視結果表示意見
  • 綜合評估兒少最佳利益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訪視程序
  • 應積極配合社工與家事調查官訪視
  • 提供完整的生活環境與照顧能力證明資料
  • 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重點
  1. 對於開庭程序
  • 應準備充分之書面資料供法院審酌
  • 必要時得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 避免未成年子女直接出庭陳述

肆、結論

考量監護權事件涉及兒少最佳利益之判斷,建議當事人應:

  1. 積極配合法院委託之訪視調查
  2. 理性參與開庭程序
  3. 提供完整之證據資料
  4. 以兒少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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