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連同三位保證人共同簽為期一年的租賃契約,我們是租整層住家,退租時房東指控其中之一的保證人蓄意毀損傢俱(桌子、椅子),但那位保證人說是正常使用下壞掉,且退租時房東有委託其他房客(不是我)進行點交,點交沒問題房東也同意退還押金,可是之後房客卻說有傢俱損毀,因此扣留保證人所有的押金,其餘三個人的押金拿來付之後續租的押金。
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本案中保證人主張係正常使用致傢俱損壞,依同條第2項但書:「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東已委託其他房客進行點交且同意退還押金,此應構成房東對租賃物返還狀態的認可。事後反悔主張傢俱損壞,可能有違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依民法第748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然保證責任應以原租賃契約約定範圍為限。
建議立即向房東提出書面異議,要求:
保全證據: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考量房東已於點交時同意退還押金,且傢俱損壞可能屬於正常使用範圍,建議承租人與保證人應積極主張權利,要求房東返還不當扣留之押金。同時,其他保證人之押金不應被任意挪用於後續租賃,應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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