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主管的口頭跟文字訊息都有惡性言語,例如確認工作需求細節時會回覆:你不是會自己想辦法嗎?、請喪假時被回覆我家辦喪禮也沒那麼多天之類的言語
本案當事人於職場上遭受主管不當言語對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其中包含「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本案主管的言語行為應構成職場不法侵害。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主管以不當言語刁難員工請喪假之行為,應已侵害勞工法定權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本案雇主可能未盡預防義務。
考量本案主管行為可能涉及職場不法侵害,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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