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委任合約適法性爭議

被老闆威脅,老闆用委任合約不讓我走,而合約也提到本工作不適用勞基法因為每週工作不到12小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勞工遭雇主以委任合約限制離職並受到威脅
  2. 雇主主張因每週工作時數未達12小時,不適用勞基法
  3. 雇主試圖以委任合約規避勞動契約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關係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應依實質從屬性判斷是否成立勞動契約,而非以形式契約名稱為準。

二、勞工身分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工作時數多寡並非認定勞工身分之要件,雇主不得以每週工作未達12小時為由主張排除勞基法之適用。

三、雇主威脅行為之違法性

雇主以威脅方式限制勞工離職,應可能構成:

  1.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
  2. 違反民法第71條之公序良俗

參、處理建議

一、終止契約權之行使

  1. 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2. 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3. 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

二、建議採取之行動

  1. 蒐集並保存威脅證據
  2.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3. 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
  4.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肆、結論

考量雇主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建議勞工:

  1. 立即蒐證保全相關證據
  2. 依法主張終止契約權利
  3.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4. 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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