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藝班教師離職遭雇主威脅案

有簽委任契約的才藝課老師,想離職,老闆威脅如果還要再這個產業不要走的那麼難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才藝課老師,與機構間存在委任契約關係,欲終止契約離職。機構負責人以威脅方式,暗示若當事人仍欲在相同產業發展,將採取不利行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委任契約終止權
  •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應有權合法終止契約。
  • 惟依同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1. 意思表示效力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因威脅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應可主張撤銷。

二、行政責任

  1. 公平交易法違反
  •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機構負責人的威脅行為可能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三、憲法保障

  • 依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當事人應享有工作權保障,不應受到不當限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終止契約
  2. 保全威脅相關證據,必要時進行錄音存證
  3. 若持續受到威脅,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或提起民事訴訟
  4. 確認契約終止程序及相關權益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委任契約終止權之行使,建議依民法第549條規定適當行使終止權
  2. 關於威脅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建議保存相關證據
  3. 當事人之工作權受憲法第15條保障,不應受到不當限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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