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調職爭議與資遣費請求訴訟

雇主違反轉調工作職位,我方不同意故被迫主動提出結束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被雇主以我方是主動辭職拒絕,目前已調解完畢,並沒有達成和解,請問該怎麼主張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強制調動工作職位,當事人不同意該調動並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要求給付資遣費遭雇主以「主動離職」為由拒絕。雙方調解未果,當事人擬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調動之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勞工終止契約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勞工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資遣費計算標準依第17條第1項規定: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參、處理建議

  1. 舉證重點:
  • 蒐集調動前後工作內容、職位、待遇等相關證據
  • 保存雇主調動通知文件
  • 記錄雙方溝通過程
  • 保存終止契約通知及說明
  1. 注意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2. 訴訟程序:

  • 向管轄地方法院勞動專庭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訟
  •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肆、結論

考量雇主調動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之調動五原則,建議:

  1. 確認是否已於法定期限內終止契約
  2. 蒐集相關事證以證明雇主違反調動原則
  3. 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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