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轉調工作職位,我方不同意故被迫主動提出結束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被雇主以我方是主動辭職拒絕,目前已調解完畢,並沒有達成和解,請問該怎麼主張訴訟?
當事人因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強制調動工作職位,當事人不同意該調動並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要求給付資遣費遭雇主以「主動離職」為由拒絕。雙方調解未果,當事人擬提起訴訟。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勞工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資遣費計算標準依第17條第1項規定:
注意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訴訟程序:
考量雇主調動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之調動五原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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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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